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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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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国不分项是否把本国一起算进去?比如,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20,在B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40。如果采取不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5-50=25的所得税,还是应该缴纳25+25+25-60=15的所得税?
已解决图1中“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和图2的亏损仅仅可以在该国/该地区弥补指代的对象不同?解释起来太复杂,举例说一下: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20,在B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40,在C国亏损100。按照图2规定,在C国的亏损不能弥补其他国家的亏损。如果采取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0=30的所得税,B国剩余40-25=15的所得税结转5年抵免;如果采取不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5-50=25的所得税,境外总共结转20+40-25-25=10的所得税,以后5个年度可以抵免。C国亏损的100,可以无限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盈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这种理解方式与税屋的政策解读冲突了:https://www.shui5.cn/article/5b/121861.html 这篇文章里给出的不分国不分项例子允许了不同国家的亏损相互弥补,而课程中老师讲的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仅适用于抵免境外已交的所得税的抵免,而不适用于亏损弥补,图2中说亏损只能弥补该国的盈利,必须分国。请问您觉得哪边才是正确的?
比照图中例题举另一个例子,如果A企业在本国盈利100万,在甲国亏损150万,在乙国亏损200万,总共亏损的350万中有100万是可以无限期弥补的,另外250万只能在5年内弥补。请问这100万和250万应该如何在甲乙两国中分配?
图2图3,老师在计算A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股权的时候排除了通过B1和C1间接持有的40%×30%×30%=3.6%的股权?为什么要排除?图1中的条件只规定了间接持有的合计数高于20%,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持有的股权才算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