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同学2022-05-23 01:23:15
图1中“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和图2的亏损仅仅可以在该国/该地区弥补指代的对象不同?解释起来太复杂,举例说一下: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20,在B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40,在C国亏损100。按照图2规定,在C国的亏损不能弥补其他国家的亏损。如果采取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0=30的所得税,B国剩余40-25=15的所得税结转5年抵免;如果采取不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5-50=25的所得税,境外总共结转20+40-25-25=10的所得税,以后5个年度可以抵免。C国亏损的100,可以无限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盈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这种理解方式与税屋的政策解读冲突了:https://www.shui5.cn/article/5b/121861.html 这篇文章里给出的不分国不分项例子允许了不同国家的亏损相互弥补,而课程中老师讲的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仅适用于抵免境外已交的所得税的抵免,而不适用于亏损弥补,图2中说亏损只能弥补该国的盈利,必须分国。请问您觉得哪边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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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2022-05-24 23:26:24
并不矛盾,请注意不能抵减的主体是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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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太理解,https://www.shui5.cn/article/5b/121861.html,这篇文章里的例子也是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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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如果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也盈利100,这个A国的分支机构不用在A国当地纳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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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就是这种简易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这个分支机构设立者本国的收入和跨国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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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也盈利100,本国所得税率25%,预提所得税率10%,A国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10%。应该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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