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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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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解P1部分的时候,介绍提供担保的第1点规定仅适用于非分离交易,因为分离交易本身就要求净资产不低于 15亿。但该非分离交易/分离交易的规定仅限于主板部分内容,见P2。关于科创板发行可转债的要求,介绍的十分简略,完全没有区分是否分离交易,见P3。请问科创板发行可转债是否存在分离交易、非分离交易两种?以及P1中提供担保部分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科创板发行可转债?(课件中P1中关于提供担保的内容,是独立于主板和科创板发行要求的一个新的大标题下的内容)
这一段文字表达的逻辑很混乱。下面的3类发行对象18个月禁售也需要以“董事会提前确认全部发行对象”和“全部发行对象都是这3类”为前提吗 ?换句话说,如果董事会没有提前确认全部发行对象,或者全部发行对象里存在不属于这3类的发行对象,那属于这3类发行对象的投资者还需要18个月禁售吗?还是说这3类发行对象无论什么情况下都18个月禁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