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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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包含CPA会计传统在线课程、及试题相关提问答疑

专场人数:106提问数量:397

老师讲解P1部分的时候,介绍提供担保的第1点规定仅适用于非分离交易,因为分离交易本身就要求净资产不低于 15亿。但该非分离交易/分离交易的规定仅限于主板部分内容,见P2。关于科创板发行可转债的要求,介绍的十分简略,完全没有区分是否分离交易,见P3。请问科创板发行可转债是否存在分离交易、非分离交易两种?以及P1中提供担保部分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科创板发行可转债?(课件中P1中关于提供担保的内容,是独立于主板和科创板发行要求的一个新的大标题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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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优先股的发行条件(P1、P2)这里每一条的主语都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啊(见P3),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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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提到的上市公司包不包括科创板和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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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种情况是“只能”选择直接定价,还是“可以”选择直接定价?不是这种情况的可不可以选择直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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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内容都只针对主板吗?这两张图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中的“上市公司”包不包括科创板和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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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创业板对配股和增发没有分别的不同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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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文字表达的逻辑很混乱。下面的3类发行对象18个月禁售也需要以“董事会提前确认全部发行对象”和“全部发行对象都是这3类”为前提吗 ?换句话说,如果董事会没有提前确认全部发行对象,或者全部发行对象里存在不属于这3类的发行对象,那属于这3类发行对象的投资者还需要18个月禁售吗?还是说这3类发行对象无论什么情况下都18个月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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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页内容应当怎么理解?是原则上定价基准日应当为发行期首日,但只有董事会提前确认全部发行对象,且这些对象全部属于下面3点的情况下,才能将定价基准日设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吗?如果确定的发行对象里存在不属于 下面3点的情形,就还是只能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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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点,“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这一限定是否修饰前面的“新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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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符合第(2)点的“其他人”可能包括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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