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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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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这个地方的“善意和恶意”的标准好像跟以前善意取得讲的不太一样?以图中下面的例子为例,按照以前的理解方式,C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区分标准是C是否知情B是欺诈得来的票据。但是老师在这里讲的好像变成了,C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区分标准是C自己有没有欺诈或者类似的行为。而且还有一点,在(好像是)物权法那部分的内容里,善意取得本身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没有对价根本构不成善意取得,只能是恶意,难道票据这里的规定不一样吗?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下面这个例子里面B就无偿给了C,说白了就是B赠与给了C,但是我没看出来C“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体现在了哪里?这个“给付对价的限制”和“善意/恶意的限制”我区分不开。能麻烦详细讲的清楚一些吗?
独立性这部分,A转让给B,B转让给C,但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的签章无效,C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如果C又转让给D,老师说了D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B的签章无效会带来什么影响?以及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