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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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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最下方:“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老师在这里讲的时候一笔说过了。但是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不是一回事吧?破产《债权》不是得去申报吗?债权的清偿优先级很靠后的吧?麻烦跟老师确认一下,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到底是费用还是债权?
第2、3点括号里的内容怎么理解?虽然通常情况下个别清偿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抵销是可以的吧,甚至只要是受理前发生的债权,在受理后还可以在债权人提出管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抵销,怎么受理前6个月内还不允许抵销了呢?
假设甲在7月10日又以21元/股买入10000股。甲之前已经因为1.22和7.9的短线交易,以1.22和7.9两天股价之间的差额被处罚了,现在甲是否要因为7.9和7.10的短线交易再被处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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