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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2025-11-09 23:44:39
同学你好,这一块内容是有的,但是因为没有在考试大纲中,就没有详细介绍。B选项准确地概括了巴塞尔协议II第二支柱的核心要义:即赋予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要求银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统一公式计算结果的额外资本,以覆盖第一支柱无法捕捉的“剩余风险”和银行自身的脆弱性。这确保了资本要求的审慎性和针对性,是巴塞尔协议从简单规则导向转向原则和风险导向的重要标志。具体来说,
第一支柱的局限性在于, 第一支柱通过标准化的公式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然而,这些公式无法完全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风险,例如集中度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管后来有独立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但在第一支柱中并未直接转化为资本要求)。
这个时候,第二支柱就成为了一个补充角色, 第二支柱(监管审查程序)正是为了弥补第一支柱的不足而设立的。它要求银行自己(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和监管机构(通过监管审查和评估程序SREP)对银行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更全面、更前瞻性的评估。
==========华丽的分割新===========
具体的内容位于巴塞尔协议II第二支柱确立的四项关键原则,即
原则1:银行应具备评估其整体资本充足率并保持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资本的流程。这指的是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银行有责任首先自行评估所有风险(包括第一支柱未覆盖的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
原则2:监管机构应审查和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策略和能力,以及其监测和确保监管资本比率达标的能力。当检查结果不令人满意时,监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这指的是监管机构的监管审查与评估程序(SREP)。监管机构会审查银行的ICAAP是否健全、可信。
原则3:监管机构应期望银行在最低监管资本比率之上运营,并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要求的资本。这是“追加额外资本要求”权力的直接法律依据。 它明确赋予了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持有超额资本的权力。
原则4:监管机构应尽早干预,以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审慎水平以下,并在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当然,以上内容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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