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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红2019-08-15 20:59:30
监控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六要素之一,质量控制制度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基础要求是明文规定的。本题考察监控中关于“实施检查”的“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规定。关于实施检查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选项A正确)。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选项B正确)。当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选项C正确)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选项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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