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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同学2023-07-29 10:52:29

请问老师,Reading33的第36题和41题,关于disclosure of conflicts的定义是:必须披露所有可能损害独立客观性,或妨碍其客户履行各自职责的事宜,问题1:到底披露给客户(这里不讨论雇主)的范围是什么?是不是凡是在其他公司任职的事情都需要披露给客户(因为占用了本职工作的精力和时间)?还是说只有涉及到(潜在)投资标的公司的任职、持股需要披露给客户?问题2:其他任职的薪资结构是否需要披露给客户,以便客户判断是否影响独立客观性。比如可能担任其他公司董事但不涉及利益分配仅需提供建议,这种对原工作的客户似乎没有什么影响;而如果担任其他公司的职务涉及到其他公司业绩分成,这种似乎可能对原工作的客户造成影响?(就类似这个41题,为什么不用披露薪资结构,我觉得薪资结构反而比在这个公司任职更影响客户利益)请老师解释下,这里感觉好模糊。

回答(1)

Johnny2023-07-30 16:15:48

同学你好
需要披露给客户的主要有:雇主和标的公司之间的业务和人事关系,个人对该股票的持仓,个人和标的公司的各种关系,可能会和客户利益产生潜在冲突的费用结构、薪酬结构、外部顾问等。在其他公司任职的话,只要对客户利益不会产生潜在冲突就不需要披露,但如果你推荐客户某家公司的股票,而你自己就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这就需要披露。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薪资结构就比如客户是长期投资者并且很保守,但是公司会按照每个月的投资收益来发奖金,那么这就必须要提前披露给客户了。而那些和客户利益完全无关的薪酬,比如在另一个毫不相关的公司担任董事,或者业余时间做兼职,都没必要披露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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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这里41题中说需要向客户披露在子公司任职的信息,是因为子公司有FOF的产品,可能会像原客户推荐,存在利益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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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如果子公司的FOF里面会投资到日本股票的话那么就需要披露他在子公司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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