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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同学2020-05-16 12:16:29

老师你好,IV A, case14,由于签署了non soliciting 条款,在离职之后通过社交媒体或者电话告诉老客户们自己已经走了,去了新公司,但是绝口不提要做新业务,请问这样是否违规呢?这道题的答案是不违规,我的感觉也是不违规,但总觉得怪怪的。 另外如果是在离职之前,通过社交媒体只是通知老客户自己已经要走了,即将去新公司,不管有没有non soliciting协议,是不是都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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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Lan2020-05-18 11:01:17

同学你好
他离职后只是翎英告诉前客户他已经离职,他并没有吸引客户,的以不违规。
非吸引条款是说离职后不能吸引客户为客户做服务,如果我只是说我要去新公司了,这个本身并不违规,离职前本来就应该跟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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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老师我再确认下,视频课上洪老师说离职之前,业余时间和工作时间打电话给老客户解释自己要离职了都是违规,你这里解释是不违规,有些矛盾,能确认下么?
追答
同学你好 这部分协会是这么规定的,这几乎是原文了,你可以看看。 当会员和考生计划离开现在的雇主时,只要与雇主的雇佣关系还存在,会员和考生就必须继续为雇主的利益行事。在辞职正式生效之前,会员和考生不得从事任何与其当前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为了将离职前允许的准备工作与违反职责的行为区分开来,必须对每一种情况进行审查。可能构成违规的活动如下: 滥用交易机密; 滥用机密信息; 离职前招揽雇主的客户; 假公济私(将雇主的商业机会或信息用于自己的业务); 盗用客户或客户名单。 离职雇员通常可以自由安排或准备从事竞争性业务,然后再终止与雇主的关系,只要这种准备不违反对雇主忠诚的义务。会员或考生在离职前与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联系,为新雇主招揽业务的行为是违规的。一旦向雇主发出辞职通知,会员和考生必须遵守雇主有关通知客户其离职计划的政策和程序。此外,未经前雇主的书面许可,会员和考生不得将记录或档案交给新雇主。 雇员离职后,雇员在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和经验不再是机密。同理,对前雇主客户的姓名的简单了解通常不是机密信息,除非根据协议或法律认定的机密信息。离职后会员和考生的技能和经验可以用于另一个新的雇主,然而代表前雇主工作时的相关记录(纸制复本或电子形式存储)则应该删除或归还前雇主,除非前雇主允许员工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保留这些工作记录。 准则IV(A)并不禁止离职的雇员联系前雇主的客户,只要不是通过前雇主的资料进行联系即可,另外不得违反适用的“非竞业协议”。离职后通过公开资料联系前雇主的客户并不违反准则IV(A),只要会员和考生在职期间没有与雇主签订“非竞业协议”或类似的协议即可。很多情况下,雇主会要求雇员签署非“非竞业协议”,以防止雇员离职后从事某些行为。会员和考生在离开雇主时,应该仔细检查此类协议,以确定协议禁止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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