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2023-05-14 10:31:54
case 5不应该从整体组合角度来看其投资适宜程度吗?case 8两张伦敦机票,一周免费公寓,这个价值远大于token,还合规吗?送礼情景是不是还分业绩完成前送礼和业绩完成之后?具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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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yi2023-05-15 10:05:41
同学你好,
1.要严格按照客户指定的IPS进行投资,这里要求了是highly liquid investment,所以VC seed fund这种产品本身就不符合IPS的规定,不论投资多少比重,本身就不应该投资这种产品,超出了IPS的范围。
2.这里是帮客户投资实现了收益,作为奖励事后给的小费,这种是可以收取的,不论价值只需要披露就不违反独立客观性。事前的礼物通常是不可以收取的,除非是普通的小本子小杯子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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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完成业绩之后收受的好处(而且是价值量不低的好处——去国外来回机票、伦敦公寓一周免费住宿,至少也要几万块钱了),向业主披露了,不违反I(B),那是不是同样是违反IV(B)的?因为投资经理并没有在收受好处之前向业主取得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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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披露只是不违反I(B),但是需要在接受前得到雇主书面许可才不违反I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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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问一句老师,总结一下,在同样是给业主披露了的情况下,业绩完成之前最多只能接受客户赠送的低价值礼物(modest token),最好是什么都不收;在业绩完成后,就可以接收客户赠送的高价值礼物。以上行为均不违反I(B)。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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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绩完成后,可以接收客户赠送的高价值礼物,但需要披露,披露了才不违反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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