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同学2018-11-09 08:09:26
请问i(b)讲不能参加ipo的超额认购,到底是违反独立客观,还是客户的利益,还是都违反? 另外,关于i(a)如果a地说听b地的政策,是比较b地和code谁严格,还是a地,b地和code三者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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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o2018-11-09 13:48:07
同学你好。从业人员不能参与超额认购,因为oversubscribe情况下认购份额超过可以分配的量,如果优于客户为自己交易,会损害客户利益。至于是否会违反独立客观性,要看具体案例。
第二个问题:首先要判断哪一个是last applicable law,一个美国基金经理去某岛国工作,那么last applicable law是岛国的法律。这个时候对比准则要求和当地法律哪一个更严格,遵循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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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不用再比较美国的法律,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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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具体要看case当中设置的场景是哪一个国家。,并不一定是美国的律法。如无强调,默认是美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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