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同学2022-07-25 10:36:45
本case第2题关于推荐费的披露问题,推荐人就是那个律师,不是已经提过这个事儿了??这家投资公司还要再啰嗦一遍??有这么麻烦吗?以前的课程当中,只是说推荐人要披露,没有被推荐单位要披露呀…如果说第2次被推荐单位再把这个事情说一遍,是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原始的推荐人都说过了,客户可以来评估,这个推荐是不是公允有偏呀,目的已经达到了呀,对吧??……如此重复,对客户来说啰里八嗦的,恶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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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2022-07-25 20:49:15
同学你好。推介费应该在客户正式签订服务合同之前披露给客户,让他们能够去评估是否要选择该公司的服务。但是文中却说客户签了协议后并成立客户关系时才披露这个安排,那么就是违规了。这里BP lawyer和JRA都需要向客户披露的,如果只有一方披露的话,万一披露不属实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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