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同学2022-07-24 18:06:34
老师说让我们自己看reading47的7个案例,我看了看都还挺经典的,很多没见过的情景都出来了,是事而非的。现在提问第4个case--JR and associate的第2个题目。文章中说了 Bp的律师推荐给该投资公司时,已经给客户说了推荐费的事情。难道JR公司还要把这事儿写进合同里??还要这个客户披露一遍??咱们以前讲的都是推荐人自己披露推荐费的事儿,没说过被推荐的单位还要再提一遍吧??不理解这是个什么鬼操作。
回答(1)
Johnny2022-07-25 20:22:15
同学你好
1. JRA discloses all of this information in the JRA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reement that individuals sign at the time they become clients. 这句话表明JRA是在签字成立了客户关系之后再把推荐费告知客户,你刚签了合同,我就把推荐费的事情告诉你,但这是违规的,应该是在你签字之前就把推荐费披露给你,让你自行考虑是否要成为我的客户。
2. 这也就是属于推介费的,所以需要披露的。推荐费不仅仅是钱,所有的好处、利益安排、帮助,全部都属于推介费的。
3. 员工离职后,只要没有签署非竞业协议,就可以联系老东家的客户,不需要通过老东家的同意,这个是合理竞争。但是在离职前是不可以把客户带去潜在的新雇主那里的。
4. 最新的持证标准是工作年限放宽到三年,之前是四年,但是考纲中还没有更新,依旧是按照四年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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