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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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税法

包含CPA会计传统在线课程、及试题相关提问答疑

专场人数:130提问数量:986

该公司7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4.66+24.48+4.56+3.63+0.26×70%-(10.84+8.68+1.35)+0.48=27.12(万元),这个里面的0.26×70%,怎么理解,这个不是购进的吗,怎么算在销项税额里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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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第(9)问中,购买非保本理财的300不算作销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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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该公司主营运输,所以这些不好归类的按照主营归在物流辅助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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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连锁超市零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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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选项是“另一企业”缴纳契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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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房屋不是也要交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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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这一部分没听太懂,能再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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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也是从境内取得的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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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国不分项是否把本国一起算进去?比如,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20,在B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40。如果采取不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5-50=25的所得税,还是应该缴纳25+25+25-60=1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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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中“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和图2的亏损仅仅可以在该国/该地区弥补指代的对象不同?解释起来太复杂,举例说一下:甲公司在本国盈利100,在A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20,在B国盈利100,支付当地所得税40,在C国亏损100。按照图2规定,在C国的亏损不能弥补其他国家的亏损。如果采取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0=30的所得税,B国剩余40-25=15的所得税结转5年抵免;如果采取不分国不分项,甲公司应该缴纳25+25+25-50=25的所得税,境外总共结转20+40-25-25=10的所得税,以后5个年度可以抵免。C国亏损的100,可以无限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盈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这种理解方式与税屋的政策解读冲突了:https://www.shui5.cn/article/5b/121861.html 这篇文章里给出的不分国不分项例子允许了不同国家的亏损相互弥补,而课程中老师讲的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仅适用于抵免境外已交的所得税的抵免,而不适用于亏损弥补,图2中说亏损只能弥补该国的盈利,必须分国。请问您觉得哪边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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