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同学2021-11-28 15:08:20
转让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不是很理解。以及转让动产和销售货物会不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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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2021-11-29 11:07:38
同学,你好!
1.货物的范围指的是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在会计上按照存货会计准则处理;因此不会存在与动产无法区分的情况。
2.转让动产时,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比如:美国的公司在境内转让了一台机器设备,此时看的是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也就是说这个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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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是美国的公司,在境内的机构,在日本转让了一台设备呢?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司A购买了一辆车,然后又卖出去了,这辆车是存货还是动产?另外那个“场所”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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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是美国的公司,在境内的机构,在日本转让了一台设备呢?【仍旧看企业所在地,属于美国的收入】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司A购买了一辆车,然后又卖出去了,这辆车是存货还是动产?另外那个“场所”指的是什么?【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看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卖车的公司,此时就属于存货;“场所”指的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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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转让动产的“企业”“机构”“场所”不在同一个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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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这里我们在假设时会涉及到很多因素限制,比如说境外企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境内企业拥有境外分公司,总分公司也会存在属于分别核算还是统一核算等各种情形,我们在理解这个知识点时,以最简单的情形,能够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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