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同学2021-11-23 16:25:53
这里允许扣的是 1. 从今年应交的税额中扣除“当年因为没扣损失而多交的税额”,还是 2. 从今年的收入中扣除“当年没扣的资产损失”再计算今年应交的税额?两种情形的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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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2021-11-24 14:15:10
同学,你好!
(1)追补在发生年度扣除损失时,出现了多缴税款
2021年发现2019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19年相当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则这50万元可以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假设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100万元,抵扣2019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2020年实际应缴纳100-50=50(万元),所以2020年还是多缴纳了50万元的税款;可以递延到2021年扣除,如果2021年应纳税额是120万元,那么实际缴纳70万元即可。
(2)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
2021年发现2019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也就是经过追补确认后,2019年企业出现亏损40万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那么先用2020年的所得弥补2019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9年多缴纳的40万元和2020年多缴纳的10万元(40×25%)企业所得税款,在2021年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款。
这里比较复杂,您再理解下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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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理解了,第一种情形没有理解:(1)追补在发生年度扣除损失时,出现了多缴税款 2021年发现2019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19年相当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则这50万元可以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假设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100万元,抵扣2019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2020年实际应缴纳100-50=50(万元),所以2020年还是多缴纳了50万元的税款;可以递延到2021年扣除,如果2021年应纳税额是120万元,那么实际缴纳70万元即可。手动分割线————————————————————————手动分割线。如果2019年发现200万元损失未扣导致实际缴纳80万元,这就意味着2019年实际应缴纳30万元(即80-200*25%),由于2021年发现,在2021年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50万就好了吧?为什么会从2019年递延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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