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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同学2021-11-12 04:45:42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按照我的理解,本质上应该属于购买方代扣代缴境外销售方的销项税,为什么会形成该境内购买方的进项税呢?境内购买方的进项税应该是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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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2021-11-12 13:59:24

同学,你好。可以这样理解,企业从境外购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在向境外付款时,境外的单位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境内的接受方企业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本质和从境内购进服务或无形资产是一致的,购进的企业同样要负担增值税,只是这里不是境外企业去直接缴纳增值税,而是境内购买企业代扣代缴的,既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实际是其负担的,故这笔负担的税额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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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按照我的理解这笔增值税应该是境外企业实际负担的,只不过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而已?如果这样操作的话,就成了境内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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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最终消费者就是最终承担税负的人,这里境内企业就是作为最终消费者来购买服务的。这个和企业从境内购买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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