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同学2022-12-22 08:38:01
还是没懂“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进行摊销”和例外情况
回答(1)
张向红2022-12-23 10:02:16
亲爱的同学,您好: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车流量法、加速折旧法等。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个根本的前提是:这些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那么,可不可以选收入呢?是不是收入越多,意味着无形资产消耗的越多的,并不是这样。
举一个极端例子,A公司外购一项无须资产价值1000,预计使用寿命2年。A公司需要在2年内生产10件产品,第一年生产6件,第二年生产4件。按照产量法计提折旧,1000的无形资产第一年摊销60%,第二年摊销40%。这两年生产的产品都是供10年后用的,收入是零。
所以,有了这句话: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接下来,有特殊情况提示:
第一个情况是可以搞特殊的情况:有一个无形资产叫做“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这个极其特殊情况出现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注意,实务工作中还可能有其他和这个勘探权类似的无形资产,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第二个情况是看似特殊其实没搞特殊的情况: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不是误以为是考虑收入了,当然没有误会更好,这里提示一下不要有误会)。
最后,可以研读本部分的教材。
祝您学习愉快,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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