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同学2022-08-09 01:29:26
“如果连续3年减值测试的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的20%,且报告期间未发生不利情况,资产负债表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20%的标准会不会太宽松了?另外连续3年的意义是什么,单独1年,连续5年,跟连续3年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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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美娟2022-08-09 16:17:54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该选项对应的是这个原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超过多少,连续几年的具体限制,按这个原则来判断即可;一般20%就比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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