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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同学2023-06-15 15:08:28

这里p1中3.(2)中“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是否意味着其应当按照p2中2.(2)的规定在公告之日【3天后】才能买卖股票?还是说它就按照p3中3.(3)所描述的“报告、公告前,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俗地说,关于【不得买卖股票】的这一部分规定,3.(2)应当参照2.(2)还是3.(3)?还是说这两点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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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老师2023-06-15 16:53:46

同学你好,
不需要遵守3日后才能买卖得规定,他说的【前述】只的是第一张图片(1),就是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报告公告前不得买卖是要遵守的。
“卡点披露”、逢5%的倍数比例即3日内不得买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如果是场内交易收购,收购人通常可以控制收购节奏;而协议收购的收购人通常无法控制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所以协议收购是没有这两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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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2.(1),2.(2),3.(1),3.(2)这4种情况里,只有2.(2)是特殊情况,需要公告后再等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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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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