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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举个例子么?不太理解。
同学,您好,题目中说这张票据已经设定的质押,那么这张票据就是一张不完全的票据权利,将来被背书人债权不能实现时,会行使质押权,那么对于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也就是质押权人,他是没有所有权的,因此是不能继续背书转让的。再质押,再次背书转让都是无效行为。但是委托收款背书行为不涉及权利的转让,只是授予他人代为收取票面上的金额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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