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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金老师2019-10-15 15:50:19
小金老师2019-10-15 15:50:19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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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同学
袁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