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之歌

听歌而来,送我踏青云〜

您现在的坐在位置:首页>智汇问答>经济法

冯同学2025-07-18 17:28:31

根据“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老师举例为3月320日发出竞争要约,这个跟届满日3月30日对比,已经晚于届满前的15日,应该怎样理解这个例子关于3月20日的举例?

回答(1)

小金老师2025-07-21 15:50:18

举例中3月20日是发出竞争要约,不是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届满前15日发出。

  • 评论(0
  • 追问(0
评论

精品推荐

评论

0/1000

追答

0/1000

+上传图片

    400-700-9596
    (每日9:00-21:00免长途费 )

    ©2025金程网校保留所有权利

    X

    注册金程网校

    验证码

    同意金程的《用户协议》
    直接登录:

    已有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