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同学2025-07-18 17:28:31
根据“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老师举例为3月320日发出竞争要约,这个跟届满日3月30日对比,已经晚于届满前的15日,应该怎样理解这个例子关于3月20日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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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老师2025-07-21 15:50:18
举例中3月20日是发出竞争要约,不是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届满前15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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