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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8902022-07-11 20:21:46

本来不是说在美国准则下,不能使用revaluation model吗? 为什么在读到long-lived asset held for sale的时候, 就说IFRS和US GAAP都允许这种资产的折损后回价? 请问long-lived asset在USGAAP准则下回价,用的还是叫revaluation model吗? 以上之外,同样得美国准则下,请问作为制造业企业控制下的一栋厂房, 这个是long-lived asset对吧,每年折旧,而且是不是只能用cost model? 现在把它决定当成资产卖掉,随时能交易,这时就符合书上说的held for sale的类别了, 拿这时候假设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发现它的价值回升了,但是现在我们是在美国准则, 还用的是cost model,按照notes上reading22.i最后一段,就又可以回价了吗? 这不是和前面记的完全搞反,搞混了吗?

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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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ny2022-07-12 14:21:22

同学你好,美国准则下是不能用revaluation model的哈
只不过美国准则下,对于长期资产,如果已经打算近期内出售的话,可以将其划分为held for sale(短期内出售)
此时这类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可以高于资产的摊余成本(历史成本扣除应当确认的折旧),此时用的不是revaluation model哈

按照你的例子,美国准则下如果将其划分为held for sale,就是短期内一定会卖掉(已经不打算继续持有了),此时可以特殊的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
此时才可以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说打算长期持有(对于大部分的长期资产来讲,企业都是打算长期持有获得收益的),此时只能用cost model,这里并不矛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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