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学2018-07-05 11:07:58
ppt47-114中的(b)交易优先内容与ppt42-114中的(a)知法里的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呢?当两国法律对同一事件定义不同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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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an, CFA2018-07-05 17:45:24
国明同学你好,knowledge of law讲的是执法守法加处理违规的正确行为,priority of transaction讲的是涉及交易的优先顺序,不矛盾的。当两国法律对某一件事情都有规定,则遵守最为严苛的法律,如果交易发生地没有相关的法律,则遵守CFA协会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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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照例子中的问题:
中国籍的交易员能否用自己的账户交易与自己私人利益关联的美国的股票或者基金?
美籍的交易员能否用自己的账户交易与自己私人利益关联的中国的股票或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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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讨论的是Priority of transaction知识点,如果交易员或者投资经理管理客户的投资账户,发布一份针对A股票的研究报告,但是发布报告之后的10分钟后,交易员或者投资经理用自己的账户交易了这只A股票,这时就违反了Priority of transaction这项准则。顾客的利益和投资决策人员的利率很可能存在冲突。一般来讲,管理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应该给予顾客充足的时间,消化理解投资建议,时间段是发布研究报告的前30天至发布研究报告的后5天,在此期间,不允许投资管理人员进行个人交易。
如果以下原则被遵守,个人交易是被允许的。1.个人交易没有损害顾客的利益;2.相关人士没有从相关交易中获取好处;3.这项投资交易遵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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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追问中没有提到是否损害顾客的利益,如果投资管理人的交易不涉及顾客的利益,交易是被允许的;如果涉及到顾客的利益,首先要遵守最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并且个人及其亲属的交易优先级别应该低于客户的交易,意味着客户交易优先。这里存在一个例外,如果直系亲属是投资管理人的顾客,那么要公平对待所有顾客,不能将直系亲属的交易延迟,否则违反fair dealing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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