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同学2020-11-27 21:17:03
sponsored DR是公司主动把自己的股票在外国市场卖给海外投资者吗?怎么理解发行DR这个行为呢?这是一种公司的海外融资手段吗?那如果是直接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卖掉融资,岂不是股权被稀释了?为何不直接减持呢?还是说发行DR这个行为类似于将自己股票在海外质押给海外投资者?如果是质押,那么这部分的股票所有权不应该还是在公司自己手里吗?海外投资者怎么会有投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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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2020-11-30 14:18:06
同学你好,
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该银行被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进行交易。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国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depository bank)发行的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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