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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yi2020-11-18 10:41:50
同学你好,
可以的,因为他提供最低的成本,并提供最好的执行,这些就是选broker的标准。即便tax-free这一点并不能用于这个基金,但是依然是应该选这个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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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就是独立客观性上老师讲的业绩完成前客户的的任何奖励性许诺都是不可以接受的,但是后面在做additional compensation又说只要披露就可以,这个我具体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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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additional compensation说的是事后的礼物,事后的礼物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收取前需要披露并得到雇主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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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书上是不是也写了unless 雇主同意并书面确认,这边老师在基础班讲的是不是太绝对了?我看强化班和百题里讲的都说可以。这个之前提供额外的业绩挂钩的incentive承诺不会影响到对其他客户的利益以及追求短期利益吗?也就是说雇主同意了,认为不会影响独立客观性的话书面承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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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我把具体的情况跟概念弄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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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客观性:事前的礼物不应该收,因为收了,从客户的角度看,是影响分析师的独立客观性的。但是如果真的是不影响独立客观性的礼物,收取后披露也不算违规。事后的可以收,但是一定要披露给雇主。(另外,独立客观性是比较主观的观点,你觉得不影响独立客观性,但是客户可能就认为这是一个影响独立客观性的礼物。独立客观性的标准是按照客户的角度判断的。所以建议,最好事前都不收。)
额外报酬:不可以事先收取,除非披露并获得各相关方的同意;事后的话,只要没有影响到独立客观性,并且在收取之前披露并获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无法事先披露的情况你接受了,但是如果雇主不让你拿,就违反了additional compensation。所以是需要在收取之前披露并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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