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学2020-07-20 22:30:53
老师请问一下,独立客观性和额外报酬安排,是不是事前披露和事后披露都可以,但Referal fee必须要事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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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yi2020-07-21 14:57:36
同学你好,
独立客观性:事前的礼物不应该收,因为收了,从客户的角度看,是影响分析师的独立客观性的。但是如果真的是不影响独立客观性的礼物,收取后披露也不算违规。事后的可以收,但是一定要披露给雇主。(另外,独立客观性是比较主观的观点,你觉得不影响独立客观性,但是客户可能就认为这是一个影响独立客观性的礼物。独立客观性的标准是按照客户的角度判断的。所以建议,最好事前都不收。)
额外报酬:不可以事先收取,除非披露并获得各相关方的同意;事后的话,只要没有影响到独立客观性,并且在收取之前披露并获得雇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
Referral fee:必须要事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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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报酬这块,如果客户临时给予奖励费用,分析师无法事先披露,如果接受了就违反了额外报酬这条了吗?因为额外报酬必须在接手前披露,那额外报酬就和介绍费一样的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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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无法事先披露的情况你接受了,但是如果雇主不让你拿,就违反了additional compensation。所以是需要在收取之前披露并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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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总结了一下,就是额外报酬和介绍费都需要事前披露才能接受,而在独立客观性里不做强行规定。
2. 如果客户临时给我了报酬,我接受了再披露,违反了额外报酬安排和介绍费,但是不违反独立客观性
3. 这个介绍费和额外报酬不冲突吧,比如客户给的礼物也算介绍费吧,只不过一个在对雇主责任里,一个在投资分析里。感觉这俩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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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你理解的没问题。介绍费是因为推荐产品、服务、客户等而向他人收取的报酬、安排或利益。只要是好处都算,所以礼物也可以是介绍费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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