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2020-04-19 15:03:58
老师,您好: 请教两个在前导课framework中的问题: 1. 1.5x下约13:05,提到兴业银行做ABS的例子,其中提到的“买房人将月供给到兴业银行,且兴业银行跟兴业信托之间存在《服务合同》”,这里作为“服务渠道”的银行,可以和发放贷款的银行不一样吗?比如贷款的是“兴业银行”,作为“服务渠道”的是招商银行? 2.1.5x下约14:30,提到的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为什么在危机下,银行的主要目的是让自己流动起来?其流动性和解决危机本身是什么关系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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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yi2020-04-20 12:00:45
同学你好,
1.可以跟放贷银行不一样的。资产证券化的一个过程就是: 银行将贷款卖给 SPV,SPV 将贷款打包发行 ABS, 然后卖给投资者。这里老师说的兴业信托就是承担了这个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角色。
2.当流动性不足的时候,又在金融危机之时,部分银行开始无法及时应对储户的提现,银行的危机开始波及到其它各方面直至整个金融系统,银行面对挤兑只能破产,从而加剧了流动性不足,产生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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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视频中,老师似乎说SPV是个空壳公司??那么您所说的兴业信托承担了这个SPV的角色是指??
您说作为服务渠道的银行可以和放贷的银行不一样,但是实际情况中,难道买房人正常逻辑不是直接将“月供”还给放贷行吗?对这个业务流程还有点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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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只要保证独立性就可以,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
买房人还贷依然是还给当初贷款的银行账号上,但是虽然是还给放贷银行,实际操作就是过一下帐然后放贷银行就转给SPV了,放贷银行在把这笔贷款卖给SPV后,便不再享有还贷的收益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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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既然您说“买房人还贷依然是还给当初贷款的银行(假设是银行A)账号上”,那放贷的银行,假如和作为服务渠道的银行(假设是银行B)是不同的,那么这两家银行之间是不是实际情况中也有“协定”,否则资金如何转到银行B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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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同学,放贷银行在把贷款卖给SPV的时候已经跟他协定好还贷的收益会转给他的,他们之间也是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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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说到这里我想请教一下“法人”的基本概念,这块一致没理清楚过。
以及您提到的“空壳公司、法人、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能简单举些例子,指导一下个中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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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来说“空壳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以及经营范围,设立“空壳公司”的目的很多,诸如风险隔离,合理避税,以及达到特定的法规要求等等。
这些属于法律专业名词范畴,我们CFA课程中并不具体涉及,同学如果感兴趣可以自行寻找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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