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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ie2026-04-07 13:16:57
同学你好,整理一下,你的疑问在于:为什么题目计算组合终值时,只扣除了卖出看涨期权在股价上涨时的内在价值(10美元),却没有考虑买入看涨期权可能产生的机会成本?实际上,这个投资组合中根本就没有买入看涨期权的头寸。投资者只做了两件事:卖出一份执行价为25美元的看涨期权,同时买入0.5股股票。因此,不存在所谓的“long call”,自然也就不需要为其计算任何机会成本或内在价值。
在计算终值时,对于卖出看涨期权的一方,若股价上涨至35美元,买方会行权,投资者作为卖方需承担10美元的亏损(即期权价值从0变为10,对卖方是损失);若股价跌至15美元,期权作废,卖方收益为0。股票部分则按0.5股乘以对应股价计算。两个情景下组合价值均为7.5美元。可见,整个过程只涉及卖出看涨期权的义务,与买入看涨期权无关,所以你提到的“long call机会成本”在本题中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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